首页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国有文艺院团有其他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可一并进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牵头部门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