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 第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国有文艺院团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 第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评价考核对象是专门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的国有文艺院团。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 第七条 国有文艺院团一般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县级院团原则上由所在地市的考核委员会考核。 第八条 国有文艺院团绩效考核为综合性考核,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