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8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行…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地方级国库集中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本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受理、相关文书制作和送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地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成立本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组织评审组结合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合…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负责具体评审指标、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的制定,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库部门依据评审组评分结果形成审查意见,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 第十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代理银行在期满后拟延续资格认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供…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代理银行延续申请后,综合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条件和代理银行以往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就资格认定业务内容、协议要素等,与有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正式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前,应当与对应国库所在机构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清算协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银行清算行和主办行信息、清算方式、协议有…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格认定,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材料或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选定为代理银行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代理银行获得资格认定或被选定未满5…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涉及的其他格式文本,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等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 附件:1.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2.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