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选定为代理银行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代理银行获得资格认定或被选定未满5年的情形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及时换发或补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资格认定有效期。
除上述情形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除上述情形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