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成立本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组织评审组结合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地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根据资格认定工作需要,选择国库和其他相关部门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正式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且应当为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