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成立本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组织评审组结合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合…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负责具体评审指标、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的制定,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库部门依据评审组评分结果形成审查意见,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 第十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代理银行在期满后拟延续资格认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供…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代理银行延续申请后,综合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条件和代理银行以往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就资格认定业务内容、协议要素等,与有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