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