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代理银行在期满后拟延续资格认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申请材料。如原申请材料无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提供,但应当在延续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