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制度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

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和相关协议要求,及时、准确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如实提供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或数据,不得谎报、隐匿、篡改、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