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正式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前,应当与对应国库所在机构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清算协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银行清算行和主办行信息、清算方式、协议有效期及违约责任等。

未按照规定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的,对应国库所在机构有权拒绝受理代理银行的相关支付清算申请。

代理银行在正式开办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前,应当向对应国库所在机构报送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