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国库集中收付会计科目和账户的;
未按规定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
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款的;
未按规定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影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完整、准确的;
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国库集中收付会计科目和账户的;
未按规定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
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款的;
未按规定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影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完整、准确的;
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