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向国库申请清算的金额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 未按规定及时将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退回国库的; 未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 引用法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