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