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 第六条 局业务司(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条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组织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司(部)负责起草。涉及局内多个司(部)业务的,由牵头司(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司(部)起草并对不同的意见进行协调。起草时,应当有起草司(部)法…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起草司(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局内相关部门(单位)、地方知识产权局、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批准或者审议前,起草司(部)应当将草案送审稿、草案说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提交条法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第十二条 条法司收到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查无异议,条法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局发文或者办公室发文形式发布。局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局办公室和起草部门应当主动监测职责范围内的政务舆情,及时了解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明工作。

第五章 备案

第十七条 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司(部)应当将文件报送条法司备案。 第十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纸件和电子件形式的备案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文本和草案说明。 第十九条 条法司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数据库,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应当每隔2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宣布失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