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