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草案还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