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草案还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案还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