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局业务司(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条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组织清理等工作。

条法司在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