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