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作必要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