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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应当每隔2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宣布失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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