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
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者失效。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
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