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

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