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应当每隔2年开展一次。

起草司(部)应当对其负责起草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提出明确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涉及多个司(部)的,由牵头起草司(部)商相关司(部)后提出清理意见。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条法司拟定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