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条法司收到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是否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相抵触; 是否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