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批准或者提请局务会审议时应当附具草案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局务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议时,由起草司(部)就起草情况、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作说明,条法司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规范性文件经批准或者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部)正式行文,按照局公文办理程序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
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批准或者提请局务会审议时应当附具草案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局务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议时,由起草司(部)就起草情况、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作说明,条法司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规范性文件经批准或者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部)正式行文,按照局公文办理程序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