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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备案

第十七条 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司(部)应当将文件报送条法司备案。 第十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纸件和电子件形式的备案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文本和草案说明。 第十九条 条法司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数据库,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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