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应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价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详见附件二),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通报工程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被撤销的工程中心,自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和《国家工程实验… 附件: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二、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