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