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通报工程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被撤销的工程中心,自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