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