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