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详见附件二),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