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详见附件二),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