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