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一、 人员: 二、 房屋: 三、 设备: 四、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 科室设置: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 人员: 二、 房屋: 三、 设备: 四、 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 牙椅 二、 科室设置: 三、 人员: (一) 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 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 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 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三、 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 人员: 二、 房屋: 三、 设备: 四、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目录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