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四、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四、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四、 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