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五、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五、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五、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