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六、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六、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五、 目录 民族医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