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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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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 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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