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二、 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