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