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一、 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卫生站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