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一、 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中医诊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