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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3.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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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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