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第七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5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1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7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