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