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毒理学信息;
作物安全性信息;
环境安全信息;
试验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毒理学信息;
作物安全性信息;
环境安全信息;
试验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