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5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