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1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7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