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1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